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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学生支部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草拟)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我系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学生党支部将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四条 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党总支通过党校及其他方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基本知识),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全日制在校共青团员,认可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学生党支部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由本人向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学生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将由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学生党支部统一收取并进行审核,收取的入党申请书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做出申请通过报送党支部或退回申请的决定。

第七条 收到入党申请书的一个月内,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学生支部应指定正式党员与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填写《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学生支部同入党申请人XX同志的谈话记录》,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一)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申请人应达到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无违纪行为,无补考重修记录且平均绩点位于专业年级排名前50%,并且由学生所在团支部和系团总支推荐。大一学生应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无违纪行为,经辅导员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团支部和系团总支推荐。

(二)基层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积极分子流程

1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团歌》。

2介绍到会嘉宾。

3由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布推优对象。

4由推优对象汇报本人入党申请及个人简历。

5推优对象回避。

6由团员介绍推优对象情况(每位推优对象需2名或2名以上团员介绍,优缺点都应有涉及)。

7发放选票,进行无记名投票(所有支部成员均有投票资格)。

8当场唱票,统计并宣布结果。

9请党学部同学点评。

10宣布大会结束。

(三)推优流程注意事项:

1.主持人一般为团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

2.团旗可以画、也可以悬挂于教室黑板左前方,也可以ppt展示。

3.投票时除推优对象本人以外,其他人均需投票(包括主持人和计票人员)。实到会人数应达到团支部团员总数的2/3,实到团员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且排名第一方能通过。

4.党支部对递交入党申请书,无违纪行为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党员推荐、团员推优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备案表》、《优秀团员作党组织的发展对象推荐表》,经党总支审批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同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向支部全体党员通报,并及时指定两名本支部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党支部指定入党积极分子所在支部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加强与培养对象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联系与交流(一月一次),形成谈话记录,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培养对象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自觉地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思想,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口头汇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每年将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摸底调查上报学院党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开学院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经过党总支转往调入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培养对象期间,如成绩不合格,最多延长一年;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或收到学业警示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对象。

第四章 重点培养对象的确定和培养

第十四条 重点培养对象是工作作风、学习成绩、专业技能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与学生党员一起参加学生支部政治学习和其他活动,经至少5个月的培养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成为重点培养对象的条件:能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学干部、班级干部、各类活动积极分子以及为学院、社会做出有益贡献的优先培养。

(一)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列专业年级前50%,职业素养成绩或第二课堂分数达标,经辅导员、团总支和团支部推荐同意。

(二)按时向党组织上交思想汇报;

(三)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四)在充分听取团支部、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六条 重点培养对象考核

(一)重点培养对象应按时参加学生党支部的学习活动,每次学习后应提交书面学习总结,若有学生党员如果在组织的政治学习时有课、工学交替、参加现代学徒制、顶岗实习或有其他确有不能参加的事项不在学校学习,在校学生应进行书面请假并由辅导员批准,政治学习内容及时进行自学并提交学习心得。

(二)每年9月学生党支部会根据平时表现(40%)和学习总结(60%)进行打分。

(三)经团总支学生会、辅导员推荐以及根据重点培养对象的学习分数,由学生支部支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发展对象候选人。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被批准参加学生党支部的学习活动5个月以上的重点培养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充分听取党支部正式党员意见、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基础上,经过答辩程序,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重点培养对象成为发展对象,推荐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普通同学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列专业年级前10%,职业素养成绩或者第二课堂成绩达标,青年志愿者时长达到每学期20个学时;院、系、社团等学生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经党支部支委会经讨论同意、系党总支委员会审核后,可放宽至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列专业年级前50%,职业素养成绩或第二课堂成绩达标,青年志愿者时长达到每学期20个学时;普通同学和学生干部均要求未有补考、重修记录(选修课置换除外);

(二)在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获得过院级以上奖励;

(三)按时向党组织上交思想汇报并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四)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五)经过答辩程序,在场正式党员应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2/3,赞成票应占在场正式党员的2/3以上;

第十九条 重点培养对象被列为发展对象的流程

(一)党支部委员会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

(二)听取团支部、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填写《群众座谈会记录表》。

(三)党支部审阅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汇总各方面意见;

(四)经过答辩程序;

(五)召开支委会,经过讨论形成决议,确定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答辩程序

答辩流程一般包括自我介绍、答辩人陈述、提问与答辩、总结和致谢五部分。

(一)自我介绍,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何时递交入党申请书、何时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何时成为重点培养对象、参加第几期党校学习并结业等基本情况;

(二)答辩人陈述,包括学习成绩、获得奖励、入党动机等;

(三)提问与答辩:在场正式党员向答辩人提问一般为3个问题,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

(四)总结: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应该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五)答辩人致谢。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未结业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学院组织人事处将发展党员计划下达各党总支,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党总支分配计划给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计划,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认为合格后,及时将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材料送学院党委进行预审。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自传;

(三)《优秀团员作党组织发展对象推优表》;

(四)《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五)《群众座谈会记录表》;

(六)政审材料(包括外调材料);

(七)在校期间成绩单;

(八)个人思想汇报;

(九)党校结业证书。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需在党总支报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对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进行公示。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审议后,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要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上半年5月30日前,下半年11月30日前党总支要将审议通过的材料报党委审批。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总支、支部应一个月内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五)公示;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七)党总支审议;

(八)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总支通知支部,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开学院,应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通过组织人事处转递给调入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各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自传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转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公示

第三十七条 公示对象

(一)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备期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十八条 公示内容

(一)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和政审、奖惩情况。

(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个人奖惩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示方式和时间

(一)公示方式。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学生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学生预备党员,由各党总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时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在报党委预审后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在支委会讨论后、支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公示单位要公布专用电话、电子信箱,并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和来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条 公示要求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各党总支、支部在组织发展工作中,必须履行“公示”程序,并及时填写《发展党员情况公示登记表》,存入本人党员档案。凡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党委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二)公示发布后,全院师生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对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及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采取口头、署名书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总支、支部或学院党委、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反映。

(三)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实姓名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党支部和所在党总支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的个人权利。对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向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四)如果反映的是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个人问题,由其所在党总支、支部调查核实。对于经调查核实为事实的问题,党总支、支部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查。如果反映的是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组织人事处调查核实后,责成其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若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若有严重问题,则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若属一般性问题、暂时条件还不成熟的,可继续培养考察,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对于经调查核实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问题,应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可履行正常的入党手续或转正手续。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为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制式表格,由学院党委统一发放,各党总支、支部和个人不能私自印制;《优秀团员作党组织的发展对象推优表》《群众座谈会记录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等由组织人事处提供统一格式,以党总支为单位进行印制。

第四十三条 党员发展过程中填写的各类考察材料、会议纪录、谈话纪录及公示等材料,应当由入党介绍人、支部书记(委员)本人亲笔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笔。各类材料填写应该真实、字体清晰、内容完整,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特别规定:对于获得厅级以上表彰或为系部、学院发展作出特别贡献,思想过硬、表现良好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本人申请,党总支委员会讨论2/3人数通过,可优先推荐为发展对象。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党总支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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